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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国税局刘绍武局长参加政风行风热线

十堰市国税局刘绍武局长参加政风行风热线,为听众解答一些税收政策的疑问,解读一些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同时也听取大家对国税部门在工作上、作风建设上的一些好的建议。
访谈时间:2015-04-21 09:00:00
主题嘉宾: 十堰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绍武
访谈内容
十堰市国税局刘绍武局长参加政风行风热线

 

主持人:今天做客政风行风热线节目直播间的是市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绍武一行。刘局长,您好!

局长:主持人、各位听众朋友,上午好!很高兴参加“政风行风热线”活动,“政风行风热线”为我们国税部门与社会各界朋友进行交流和沟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国税局对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人士对我们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主持人:刘局长,今天做客政风行风热线直播间,为广大听众朋友带来了哪些新的税收政策?

刘局长:今天来到这里,主要是为听众朋友解答一些对税收政策的疑问,解读一些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同时也听取大家对国税部门在工作上、作风建设上的一些好的建议。

小型微利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今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调整。今天,就调整后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调整,为广大听众朋友及纳税人作一解读。

 

主持人: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的优惠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答: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在2014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的基础上,国务院对小微企业优惠持续加力,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公告规定:2015112017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持人:什么条件才符合小微企业的标准?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这里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主持人:小型微利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能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2014年之前,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环节不享受优惠。本公告按照原有作法,允许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环节提前享受优惠政策,在汇算清缴环节再多退少补。这样,让小微企业提前享受税收优惠红利,有效缓解资金紧张,减少贷款压力,增强其流动性。

 

主持人:查账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  

对于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对于按照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主持人: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持人: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一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不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优惠政策规定相应调减定额后,继续采取定额征税方法。

例如:有一小微企业采用事前定额核定季度应纳所得税额9000元。小微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纳税人后,该纳税人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则定额核定季度应纳所得税3600元。(1、计算原季度应纳税所得额=9000/25%=36000元;2、计算享受减半季度应纳所得税额=36000/2×20%=3600元)。

  

主持人: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对于本年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20万元的,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持人: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本年预计可能符合小微企业标准,预缴时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覆盖面,对于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本公告又适当放宽了享受优惠政策“门槛”。即:企业根据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果预计本年度可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其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申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例如:A企业2014年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应纳税所得额为31万元,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A企业预计2015年可能符合小型微企业条件,A企业填写预缴申报表,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主持人:国税部门是如何简化备案手续,进一步方便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  

答: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在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已经简化了管理手续。规定:小微企业季度预缴不需履行任何手续,汇算清缴时应就“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履行备案手续。为进一步简化小微企业备案手续,减轻办税负担,税务总局将修改季度预缴申报表和核定征税企业纳税申报表。这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享受优惠政策时,可以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无需税务机关事先审核批准和专门备案。  

 

主持人: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主持人:国税部门如何确保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答:主要是围绕四个方面,采取10项有效措施,做好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一)全力宣传,确保每一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应享尽知”。  

1.持续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普及性宣传。

2. 结合税法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周”活动。

3.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抓好税务干部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全程服务,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  

4.将专门备案改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自动履行备案手续,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办税负担。  

5.完善小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软件。

6.对未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采取电话、上门温馨提示等跟踪服务,进一步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覆盖面。  

7.严格定额征税管理。采取民主评议、公示等程序按规定时间调整小微企业纳税定额,对违反规定调整定额增加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税务人员责任。

(三)全年督查,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  

8.把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今年税务部门“一号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今年7月份,总局将委托第三方社会评估机构,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评估。  

9.建立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岗和12366反映诉求平台。在办税服务厅设立“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咨询服务岗”,实行“首问责任制”。依托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局长信箱”受理纳税人投诉。一旦纳税人反映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接收当日转办,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专人全程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全面分析,尽力让每一申报期间内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工作具体深入。  

10.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全面掌握小微企业各项减免税户数、减免税额等数据,开展减免税效果分析,全面实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

 

主持人: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请向听众朋友介绍一下调整的具体事项?

答:好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具体事项: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纳税人办理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3)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3、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连续经营期在12个月,工业销售50万元,其他企业销售80万元),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1、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4、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本调整事项自201541施行。

 

主持人:请目前国税部门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事项向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

答: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4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1、推行范围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推行目标

201511月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3、推行原则

1)先易后难。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大量使用冠名发票、卷筒票的增值税纳税人于2015年下半年开始推行。

2)先少后多。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发票用量的多少,合理确定推行时间。发票用量较少的先纳入推行范围,发票用量较大的后纳入推行范围。对普通发票结存数为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纳税人申请领用普通发票时直接纳入升级版系统管理。

4、办理流程

分征期换卡、非征期换卡。

1)如果是征期换卡又分远程抄税和到税务机关抄税。

A、如果是远程抄税,抄完税后,不要再开具发票,把剩余发票在系统做“退回”处理,然后,带上企业公章、开票IC卡、电脑主机、《发票汇总情况统计表》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发票领购薄、当月开具的所有发票和剩余未开具的空白发票、设备购买费用(金税盘230/个、报税盘230/个、服务费330/年),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备置换。

B、如果是在税务机关抄税,先到税务机关抄税,抄完税后,不要再开具发票,回企业把剩余发票在系统做“退回”处理,然后以上资料和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备置换。

2)如果是非征期换卡也分远程抄税和到税务机关抄税。

A、如果是远程抄税,先抄完税,不要再开具发票,后把剩余发票在系统做“退回”处理,然后以上资料和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备置换。

B、如果是在税务机关抄税,先到税务机关抄税,抄完税后,不要再开具发票,回企业把剩余发票在系统做“退回”处理,然后以上资料和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备置换。

提示:如果不需要分开票机的纳税人,不购买报税盘。对又分开票机的纳税人,应购买报税盘。

服务费还没有到期的纳税人,此次换卡时,可以不缴服务费,待到期后,再续缴服务费。

5、发票使用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4)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5)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6、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1)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纳税人端税控设备包括金税盘和税控盘。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3)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我省升级版企业离线开票时限设定为48小时,一般纳税人离线开票总金额根据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版面灵活设定,一般设置为最高开票限额的10倍;小规模纳税人的离线开票总金额为50万元。

4)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上月开具发票汇总情况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网络报税。

6)一般纳税人发票认证、稽核比对、纳税申报等涉税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7)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任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强制纳税人使用。

7、纳税人置换专用设备

纳税人原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金税盘(卡)、税控盘,需置换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

原使用金税盘(卡)、税控盘的纳税人,推行升级版享受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前期已多收取的费用可以冲减纳税人后期的服务费,也可申请退回多交费用,由服务单位负责办理。

8、红字发票开具

1)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A、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B、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C、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D、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3)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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