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和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4-29 浏览次数: 次

  为保障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发票和税控收款机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630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831日。

  二、自2016年51日起,原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纳税人,网上抄报成功后,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卡注销和发票缴销手续:

  (一)试点纳税人自愿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纳税人自愿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备案单》(附件),并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卡注销和解锁程序以及营业税发票缴销手续。

  (二)试点纳税人选择不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收款机缴销、营业税发票缴销及相关手续。

  三、自愿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试点纳税人在税控卡注销解锁完毕后,应携带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卷式发票票种核定手续,并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发票专用章印模。

  四、试点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卷式发票票种核定后,应办理税控卡初始发行手续。

  五、自2016年71日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税控卡的发行工作。

  六、试点纳税人的税控卡因“三证合一”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的,由主管国税机关免费为其更换新的税控卡。

七、本公告自2016年5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纳税人自愿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备案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4月26

 

 

附件

试点纳税人自愿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备案单

地方税务局:

  本纳税人自愿在2016年51日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特向你局提出备案。

  联系人:         电话:

  纳税人(签字或盖章):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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