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16〕6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10 浏览次数: 次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鄂国税发〔2016〕6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

地方税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互相委托代征税款的通知》(税总发〔201515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代开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委托邮政代开统一发票)环节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一税两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方式

  自2016年510日起,除纳税人免税代开增值税发票外,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一税两费”可以采取合作征收、地税委托国税代征、地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三种方式。

  (一)国税、地税合作征收

  采取互设窗口、共建办税服务厅、共驻政务服务中心方式开展“一窗式”联合办税服务的地区,国税、地税实行“先税后票”的合作征收方式,即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在地税部门先缴纳“一税两费”后,国税部门再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地税委托国税代征

  按照有利于方便纳税、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地税部门可以委托国税部门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的“一税两费”。

  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代征“一税两费”,可使用地税部门票证,也可以使用国税部门票证。使用地税部门票证的,由地税部门负责收入对账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国税部门应当建立代征税款备查账,逐笔、序时、分项目登记代征税款,并按月向地税部门办理票证结报。使用国税部门票证的,由国税部门负责收入对账和会计核算等工作,并定期向地税部门通报代征“一税两费”情况。

  (三)地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

  地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的范围与国税委托邮政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一致,为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的“一税两费”,由县(市、区)地税局与同级邮政公司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双方履行委托代征职责。地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以国税机关“委托代开普通发票代征税款系统”为技术支撑,由国税机关根据地税部门需要,配置权限、推送信息、维护系统。

  二、征收范围

  合作征收、地税委托国税代征、地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的具体税费种类和管理范围: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率征收。

  (二)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2005〕448号)规定,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依率征收。

  (三)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规定,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的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依率征收。

  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由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履行申报缴纳义务。

  三、退抵税处理

  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作废或者销货退回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申请退还代征的“一税两费”,使用国税部门票证的,由国税部门按规定退还,使用地税部门票证的,由地税部门按规定退还。委托邮政公司代征的“一税两费”按地税部门规定退还。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工作是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及《湖北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及推进国地税合作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税源控管、优化纳税服务的有效抓手。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合作,规范管理。县(市、区)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征收地方税费各项工作。采取“一窗式”联合办税的地区,国税、地税部门要合理设置窗口,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做到业务无缝衔接。采取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代征的地区,国税部门要根据委托代征地方税费的申报、征收入库、票证使用等要求规范操作,地税部门要向国税部门提供准确的税率(征收率)、预算科目、预算分配比例、国库等信息,双方定期做好代征税费的对账工作,确保税款及时入库。

  (三)优化服务,宣传引导。各地国税、地税机关要统筹协调,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为国税、地税互相委托代征税收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坚持合作征收、国税代征和邮政代征同步推行,确保政策执行口径一致、标准统一。地税委托国税代征和地税委托邮政公司代征的,地税部门要及时发布公告,并通过办税服务厅、邮政网点、新闻媒介、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做好宣传工作,就合作征收税款、委托代征工作积极回应纳税人关切;要在 “一窗式”联合办税的地区加强办税引导,避免纳税人多头找、多次跑,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4月29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承办

  办公室2016年429日印发


备案号:鄂ICP备05010861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