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28 浏览次数: 次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要求,经研究,现将我省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主管国税机关收到纳税人办理逾期抵扣的申请资料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认真核实纳税人所报资料。核实无误后,向市州级国税机关上报。市州级国税机关收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资料后,应审核上报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信息是否一致,审核无误的,应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其中,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附文通过公文处理系统用报告文种上报,由于国税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逾期的,在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第三方证明或说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通过上门或者邮寄方式上报。

二、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稽核比对后,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通过公文处理系统逐级通知主管国税机关,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凭证上所注明或者计算的税额;对资料不符合条件或者稽核比对结果不相符的,逐级告知主管国税机关案头复核不通过的原因。

三、各地国税机关要按照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方便纳税人、利于税收管理的原则,高度重视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工作,加快逾期抵扣凭证办理周期,力争做到按月核实、上报,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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