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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1-02 浏览次数: 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现将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部分涉税事项办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一)纳税人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总纳税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按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市国税局对县国税局上报的汇总纳税申请材料,不再进行复核,直接上报省国税局。省国税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请纳税人说明原因或补正材料

(三)按规定应由省国税局、财政厅(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市国税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省国税局;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请纳税人说明原因或补正材料

(四)有权批准税务机关接到汇总纳税申请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经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制发文件通知下级税务机关及纳税人;不允许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二、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材料,经核查,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符合政策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应自接到纳税人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通知纳税人继续抵扣。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及扣除标准初步验算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市国税局;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二)市国税局接到申请材料,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无误的,上报省国税局;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请纳税人说明原因或补正材料

(三)省国税局接到申请材料,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研究、复核。如市国税局上报的核定扣除标准事项较多,经扣除标准核定小组同意,可定期集中研究。

(四)经省国税局扣除标准核定小组集体研究,确定扣除标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核定结果,并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

四、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申请材料经核查,符合退税政策、退税数额计算准确且材料齐全的,应自接到纳税人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税决定。

五、增值税即征即退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材料经核查,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计算准确且材料齐全的,应自接到纳税人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税决定。

六、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接到无偿援助项目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以及商务部或者财政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的,逐级布置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有关业务进行核实。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及时联系购货方、项目单位,或商务部、财政部,通知其对免税申请或者证明材料进行补正;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告知购货方、项目单位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并说明原因。

(二)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

(三)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情况,与购货方和项目单位免税申请、商务部或者财政部证明材料一致的,国家税务总局制发文件,通知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允许供货方享受免税政策同时将文件抄送商务部、财政部和购货方、项目单位。

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的情况,与购货方和项目单位免税申请、商务部或者财政部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国家税务总局应及时通知购货方、项目单位和商务部、财政部,请其对材料进行补正,补正后仍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告知购货方、项目单位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并说明原因。

七、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退还软件产品增值税申请材料经核查,符合退税政策、退税数额计算准确且材料齐全的,应自接到纳税人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税决定。

八、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因已完税车辆发生退车而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材料,经核查,符合退税政策、退税数额计算准确且材料齐全的,应自接到纳税人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税决定。

九、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车辆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因已完税车辆列入《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而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材料,经核查,符合退税政策、退税数额计算准确且材料齐全的,应自接到纳税人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退税决定。

十、按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国税局核准的事项,下级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纳税人申请材料,若同类业务较多,经本级税务机关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定期集中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集中上报制度应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十一、纳税人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重新补正材料的,办理时限重新计算。

十二、按规定由省国税局核准的事项,各省国税局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方便纳税人、利于税收管理为原则,进一步优化流程、压缩时限、改进服务。各省国税局出台的相关文件,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十三、主管税务机关对本通知明确的事项,应按上述规定制作办税流程,并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予以发布。

十四、本通知自201711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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