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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湖北省关于落实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操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1 浏览次数: 次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省局制定了《湖北省关于落实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操作指南》,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上报至省局。

 

货物和劳务税处

201773

 

附件:

湖北省关于落实简并增值税税率政策操作指南

 

一、关于发票开具

纳税人已按13%税率申报增值税未开具发票的商品,20177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731日前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关于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分类情况表(适用于非实行核定扣除的生产企业)

企业类型

产品类型

农产品进项税额分类

购货对象

发票开具

能否抵扣

抵扣方式

抵扣税额

能否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税额

认证期限

非实行核定扣除的生产企业(包含委托加工的商贸企业)

生产17%税率的货物

一般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

开具11%的专票

凭票抵扣

抵扣票面税额

当期领用农产品已抵扣进项÷11%×2%

360日内认证

开具11%的普票,以及蔬菜、部分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开具的免税普票

 

 

 

 

 

一般纳税人(农业生产者)

农产品销售发票

计算抵扣

票面农产品买价×11%

当期领用农产品已抵扣进项÷11%×2%

没有认证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

代开3%的专票

计算抵扣

票面金额×11%

当期领用农产品已抵扣进项÷11%×2%

先认证后转出

开具3%的普票,以及蔬菜、部分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开具的免税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农业生产者)

农产品销售发票

计算抵扣

票面农产品买价×11%

当期领用农产品已抵扣进项÷11%×2%

没有认证期限

农户(自然人)

代开适用免税政策的普票

计算抵扣

票面农产品买价×11%

当期领用农产品已抵扣进项÷11%×2%

没有认证期限

代开3%的普票

 

 

 

 

 

购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计算抵扣

票面农产品买价×11%

当期领用农产品已抵扣进项÷11%×2%

没有认证期限

进口农产品

进口农产品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

凭票抵扣

抵扣票面税额

当期领用农产品已抵扣进项÷11%×2%

360日内稽核比对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免征增值税,开具11%的专票。

凭票抵扣

抵扣票面税额

当期领用农产品已抵扣进项÷11%×2%

360日内认证

 

非实行核定扣除的生产企业(包含委托加工的商贸企业)

生产11%税率的货物

一般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

开具11%的专票

凭票抵扣

抵扣票面税额

 

360日内认证

开具11%的普票,以及蔬菜、部分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开具的免税普票

 

 

 

 

 

一般纳税人(农业生产者)

农产品销售发票

计算抵扣

票面农产品买价×11%

 

没有认证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

代开3%的专票

计算抵扣

票面金额×11%

 

先认证后转出

开具3%的普票,以及蔬菜、部分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开具的免税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农业生产者)

农产品销售发票

计算抵扣

票面农产品买价×11%

 

没有认证期限

农户(自然人)

代开适用免税政策的普票

计算抵扣

票面农产品买价×11%

 

没有认证期限

代开3%的普票

 

 

 

 

 

购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计算抵扣

票面农产品买价×11%

 

没有认证期限

进口农产品

进口农产品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

凭票抵扣

抵扣票面税额

 

360日内稽核比对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免征增值税,开具11%的专票。

凭票抵扣

抵扣票面税额

 

360日内认证

 

非实行核定扣除的生产企业(包含委托加工的商贸企业)

同时生产17%11%税率的货物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可先行按11%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但应该分开核算用于生产17%11%货物的农产品,才能享受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17%货物的加计扣除政策。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分类情况表(适用于实行核定扣除的生产企业)

企业类型

产品类型

扣除率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实行核定扣除的生产企业(购进货物构成货物实体)

生产17%货物

17%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7%/117%

生产11%货物

11%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实行核定扣除的生产企业(购进农产品不直接构成货物实体)

生产17%货物

13%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生产11%货物

11%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实行核定扣除的生产企业(购进农产品直接对外销售)

购进农产品直接对外销售

11%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1%/111%)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分类情况表(适用于其他企业)

企业类型

农产品进项税额分类

购货对象

发票开具

能否抵扣

抵扣方式

抵扣税额

能否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税额

认证期限

其他企业(流通企业、餐饮企业等等)

一般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

开具11%的专票

凭票抵扣

抵扣票面税额

 

360日内认证

开具11%的普票,以及蔬菜、部分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开具的免税普票

 

 

 

 

 

一般纳税人(农业生产者)

农产品销售发票

计算抵扣

票面农产品买价×11%

 

没有认证期限

小规模纳税人(非农业生产者)

代开3%的专票

计算抵扣

票面金额×11%

 

先认证后转出

开具3%的普票,以及蔬菜、部分鲜活农产品流通环节开具的免税普票

 

 

 

 

 

小规模纳税人(农业生产者)

农产品销售发票

计算抵扣

票面农产品买价×11%

 

没有认证期限

农户(自然人)

代开适用免税政策的普票

计算抵扣

票面农产品买价×11%

 

没有认证期限

代开3%的普票

 

 

 

 

 

购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计算抵扣

票面农产品买价×11%

 

没有认证期限

进口农产品

进口农产品取得的海关专用缴款书

凭票抵扣

抵扣票面税额

 

360日内稽核比对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免征增值税,开具11%的专票。

凭票抵扣

抵扣票面税额

 

360日内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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